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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师傅、统一酸菜面重回货架,仍有疑问待解

来源:成都商报 发布时间:2022-04-21 15:20:20

“发黄、带着泥土的荠菜直接腌制;工人们穿着拖鞋,或光着脚在腌制的酸菜上踩踏;抽过的烟蒂扔入酸菜中共同发酵”。

3月15日晚,插旗菜业、湖南锦瑞食品等4家企业的“土坑酸菜”在央视“315”晚会上被曝光,大众发现这些公司为知名食品企业供应酸菜料包,包括方便面品牌巨头康师傅控股(00322.HK)和统一企业中国(00220.HK)。

一个月过去,“酸菜方便面”经历了曝光、致歉、下架之后,已重回商超货架。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这场发生在一个多月前的食品安全事件,仍然留下了不少疑问。

多少问题酸菜被卖给消费者?

公开资料显示,插旗菜业成立于2005年5月。插旗菜业是何时成为康师傅、统一等知名食品企业供应商的?

4月19日,红星资本局就此问题向统一、康师傅公司求证,未得到明确答复。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2013年2月26日,湖南日报的《聚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插旗菜业,龙头带动农民》提到,插旗菜业“已成功牵手世界500强企业——统一集团,成为统一集团原料供应商,每年为其供应酸菜风味包6亿包”。

报道还指出,康师傅、今麦郎、白象等知名食品加工企业也纷纷伸来“橄榄枝”,将插旗菜业列为原料供应重点企业。

由此可见,插旗菜业早在2013年左右,就成为了康师傅、统一等企业的供应商。而统一此前声明称,5年内都未与插旗菜业合作,或许其合作在2017年前已终止。

而2013年至2022年,插旗菜业可能一直是康师傅的酸菜料包供应商。

这期间,康师傅卖出了多少问题酸菜方便面?相关部门的调查或可以窥见一些数据。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315”晚会后,西安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安排监管人员赴西安顶益食品有限公司(康师傅全资子公司)开展调查。调查结果显示,顶益食品近3个月从湖南插旗菜业有限公司购进酸菜包共计1784万包,剩余库存328.21万包,使用该酸菜包生产各类产品861124箱,现库存28648箱。

也就是说,近3个月时间,就有约83万箱涉事酸菜包相关产品从西安顶益食品公司流出。

消费者维权难吗?

除了下架和召回,针对已经被消费者购买的酸菜方便面,康师傅和统一均提供了退货渠道,各大商超也纷纷表示满足条件可以退货。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有消费者对此提出质疑:“仅退货就可以了吗?消费者能否要求赔偿?”

红星资本局此前报道,3月21日,陕西西安律师韦涛将康师傅方便面的生产商西安顶益食品有限公司起诉至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并索赔1万元精神损失费,未央区法院以合同纠纷进行了立案。

韦涛告诉红星资本局,在看到315曝光土坑酸菜问题后,他就持续关注相关动向。但观察了几天康师傅的回应后,他认为康师傅“态度不够诚恳,对消费者的交代、处理的后续态度不够诚恳”。他表示:“当时(康师傅)应该第一时间道歉,在道歉中要积极承担责任,需要做出赔偿的应该做出赔偿。(但康师傅)仅仅是召回(酸菜系列产品),召回速度相当慢,效果也非常不好。”

韦涛认为,消费者权益受到商家侵害后,可以向生产者和销售者主张赔偿。这既是一种监督行为,也是一种维权手段。

4月18日,红星资本局回访韦涛律师,被告知最近很忙且因身体抱恙就“顾不上这个案子了”。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莎莎告诉红星资本局,一般来说,消费者维权这类案件赔偿金额不大,但案件诉讼程序时间较长,消费者可能会选择调解、撤诉。

带文件卖货是否违反广告法?

4月13日,老坛酸菜方便面带质检文件重回昆明超市货架的消息传出,再次引发热议。

据都市时报报道,4月11日上午,某家乐福门店重新上架了康师傅老坛酸菜面,在康师傅老坛酸菜面货架旁,摆放了一张嵩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23日发布的《行政建议书》,其显示康师傅(昆明)方便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康师傅(昆明)”)、昆明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下称“昆明统一”)生产的老坛酸菜牛肉面使用的酸菜料包来自四川的食品公司,供应商证照齐全,未发现央视3·15晚会曝光涉事企业的产品。

“带文件卖货”又一次让康师傅陷入舆论风波中。有市场声音认为,《行政建议书》怎么成了康师傅的“广告”?

引起争议后,康师傅(昆明)于4月18日回应媒体称,公司现深感处理方式不当,已将相关文件全部撤回。

4月19日,红星资本局致电出具上述《行政建议书》的嵩明县市监局,相关工作人员回复称:“这份《行政建议书》是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出具的。”

中国互联网协会法工委副秘书长、中消协律师胡钢告诉红星资本局,在法律体系中,行政指导是一种柔性措施,和行政调查、行政处罚这样的刚性措施是结合在一起的。

红星资本局了解到,出具行政建议书,一是市场监管部门作为行政机关,向检查对象或处罚对象提出未来在开展经营活动当中的一些意见和建议;二是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向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行为中提出一些建议和要求。

胡钢律师认为,在上述情况中,一个非强制性的行政指导文件,被企业用在商业广告行为中,并不恰当,消费者可能认为这就是个商业广告,会产生误解。

“《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第五十七条规定,如有这样的行为,则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胡钢律师说。

(责任编辑:张仁庆)
(审核:吴娜)